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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呼格”案谈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论如何规范司法行为
时间:2015-04-29  作者:洪丽丽  新闻来源: 【字号: | |

  1996年,在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现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迅速锁定呼格吉勒图为凶手,此案从侦查到审查终结仅用了61天时间。2005身犯10起强奸案的赵志红,主动交代自己才是此案凶手。2005年之前此案是否为冤案,不得而知,为何在真凶出现后才出现了法定的、应重审的证据呢? 更多的是从一个侧面敲打着我们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公信力,暴露了我们司法体制机制潜在的弊端,公检法三方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检察院接下来到底该如何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才能挽回我们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呢?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呼格”案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何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才能使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也就是今天要谈论的问题。

  一、 规范司法行为—法治理念是前提。

  “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当时我国正处在第二次实施“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当时掌握的所有证据都不利于呼格吉勒图的情况下,虽然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凶手就是呼格,但是所有人都形成了内心确信呼格就是真凶,包括检察官。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司法权也毫无独立性可言,检察官的法治理念薄弱,他们内心确信了谁是凶手,在当时的他们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相反觉得是在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权威。如果,“呼格”案发生在今天,在现如今的法治环境下,我相信检察官、法官、警察,不会仅仅凭着一件血衣就认定了真凶,这也说明了我们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说明时代在进步,人民在进步,法治理念也在与时俱进。

  造成“呼格惨案”最大的原因是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薄弱,没有法律信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严打的时代背景下,司法人员丢掉了法律条文,让法律形同虚设。其二重实体,轻程序。呼格反反复复的口供,反应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并没有被保障,检察机关也没有尽到监督的职责,也就是说只要内心确信了,什么程序都可以视而不见。如此微弱的法治理念,“呼格惨案”的发生似乎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因此,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应该具备牢固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坚决摒弃不规范的司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强检查队伍的自身建设,让每一名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这样才会做出规范的司法行为,从根本上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 规范司法行为—程序公正是关键

  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在民主法治国家,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遵守程序,程序正义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笼子,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要求主要包括: 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当事人充分参与和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等基本要求。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滞后思想,必须予以纠正。这种传统的滞后思想已经造成了“呼格”等多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再不引起重视,规范司法行为,那么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又将何存?

  呼格吉勒图在被枪决前,曾接受过呼和浩特市检察官的讯问,坚称自己是无辜,在笔录说:“我今天讲的是真的,在公安局之前讲的也是真的,后来他们认为我有很多疑点讲不通,他们告诉我那女的没死,而且当时我尿急,他们说讲完了你就可上厕所、可以回去,所以我当时就那样讲了,讲的都是假的。”通过这段笔录可以看出,警方隐瞒了被害人已死来减轻呼格做有罪供述可能招致死刑的心理恐惧,另外利用呼格尿急的心理压力转为为不准上厕所好的身体压力,这种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行为,采取威胁引诱换来了呼格的有罪供述,最终造成了呼格的悲剧,作为有着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这种违反程序规定的司法行为放任不管,已经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要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来办案,严禁一切非法手段获得非法证据,坚决遏止刑讯逼供,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14 年 10 月 29 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职务犯罪侦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是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内部监督,规范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对于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司法行为,要及时指出纠正,防止错误的扩大化,从而共同建设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 规范司法行为—有效监督是保障

  “呼格”案的真凶早在2005年就已经出现,为何在2014年才将此案件重审平反,除了跟我们国家法治环境的转变和人们法治理念的提升有关,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全民监督意识的增强和监督渠道的增加。所以,强化对自身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接受监督,打铁先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只有管好了自己,才能更好地监督别人,法律监督才会更有力!更有效!此外,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如果自身不受监督,做出的司法行为就会受到质疑,法律监督就不会有公信力,最终将会损害检察事业的发展,甚至动摇检察制度的根基。

  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以确保自身司法行为规范。对内部要细化办案流程,建立案件考核机制,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于内部自侦案件,严格执行向上一级备案制度等,以制度刚性保证检察机关公信力。检察机关对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可以反映社情民意,可以揭露丑恶不公,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媒体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在实际报道中,不能妨碍司法独立,不能对司法活动施加舆论压力,必须适度合理地行使监督权。尤其对于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不能做捕风捉影的不实报道,不能滥下结论,必须客观公正。 总之,无论是人大、公众还是新闻媒体等各种司法监督方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也都会对司法监督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应把各种监督方式整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每种监督方式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司法的有效监督,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当有序进行。

  结语: “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当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公众就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检察权的实施得到普遍认可,公平正义就能得到有效保障。然而,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高平叔侄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极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应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公正执法提升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也是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