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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1-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9日下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以“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工作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8起典型案例。


  


 

1. 章某设、江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高、汪某东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督促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5.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曹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界首市水利局履行农村饮水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滁州市环保局履行“小炭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1.章某设、江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跨省非法倾倒垃圾 污染长江生态环境 公私财产损失 抗诉改判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有效降低案件比;对于污染环境罪中“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认定不能以实际发生为标准,而应坚持必然发生的标准。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被告人江某与“阿雄”约定,以78元/吨的价格卸载、填埋5船共计3000吨垃圾。江某找到安徽某港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设双方约定以20元/吨价格,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垃圾。江某邀集王某刚联系车辆、黄土。在卸载、填埋2船共计1200吨垃圾后,被告人章某设要求加价并停止卸载、填埋垃圾。江某遂找到被告人张某杰出面协调,在张某杰的协调下,江某同意处理费用每吨提高10元后,章某设继续装卸垃圾3船共计1800吨。张某杰收取3000元协调费。


 

2016年6、7月份,江某与章某设约定在群利码头卸载、填埋5船共计3000吨垃圾,江某邀约被告人王某刚负责在码头现场指挥卸载、填埋,将全部垃圾填埋在码头物流园的江滩下。2017年11月份,章某设为逃避环保检查,将掩埋在码头物流园的垃圾挖出后,重新填埋于群利码头内大门口处。


 

两次垃圾填埋,江某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81000元,章某设获得人民币168000元,王某刚获得人民币19000元。


 

2018年8月份,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接举报对章某设等人立案侦查。经义安区环境监测站对群利码头填埋垃圾渗滤液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含量分别超标64倍、206倍、3倍。该填埋地点距离长江最近距离不足10米,渗滤液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案发后,铜陵市义安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涉案垃圾进行应急处置,并产生相关费用:机械费用196259.5元;运输费用235077.5元;分拣和清运处置及垃圾焚烧费用667700元;检测费用120000元;上峰水泥公司处置固体废物费用646800元;鲇鱼山垃圾应急处置费用90240元;海螺公司处理该垃圾费用共计1154413.8元;铜陵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处理该垃圾费用共计22404.8元;铜陵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对分拣出的剩余泥土处置费用共计504720元,涉案垃圾实际费用合计3637615.6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自行补查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发现公安移送证据不足。为提高诉讼效率,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自行侦查,补充完善6份证据,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认定等相关书证。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27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张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四被告人共承担垃圾应急处置费用共计3394818元。


 

庭审过程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就本案众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定罪依据、垃圾处理费用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等争议焦点展开阐述和论证:


 

(一)关于义安区环保部门检测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在案三份检测报告,分别为安徽绿健检测技术服务公司检测报告、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公司检测报告、义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辩护人认为前两份报告证明被告人倾倒垃圾未达到有毒性标准,应作为定案依据。公诉人认为,前两份检测报告以固体废物标准鉴定,义安环保监测报告地表水鉴定为有毒性,本案垃圾倾倒地点为长江岸边,垃圾渗滤液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应以地表水为鉴定标准。


 

(二)垃圾处置费用缺乏相关证据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垃圾处置费用的认定应以相关审计结论为准,公诉人认为,费用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挖掘运输垃圾的费用,另一部分是垃圾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两部分费用均由政府部门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相关费用有处置协议和收据等确定费用,足以认定。


 

一审判决 2019年4月11日,义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皖070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在判决书中认定,处置涉案垃圾实际费用共计2898818元,其中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对全部处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张某杰在869645.4元范围内与被告人章某设、江某、王某刚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各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十个月至四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二百六十四万元。


 

提出抗诉  一审宣判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已产生涉案垃圾处置费用2898818元,但仍有700吨生活垃圾和3700吨泥土垃圾待处置,按照处置费用标准,必然会产生共计496000元处置费用。原判未将必然产生的垃圾处置费用496000元计入犯罪数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2.四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量刑偏轻。


 

二审判决  2019年9月1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建议,认定:一审期间,涉案垃圾处置已发生费用2898818元,仍有部分垃圾未处理完毕;二审期间,涉案垃圾已全部处置完毕,全部费用共计3637615.6元。二审对抗诉机关指控的公私财产损失增加数额予以确认,即章某设、江某、王某刚对财产损失3394818元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杰对财产损失1018445.4元承担刑事责任。并据此对刑事判决部分予以改判:对被告人江某、章某设、王某刚均增加刑期二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杰增加刑期一个月。


 

【典型意义】 


 

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保护长江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要求,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2.自行补充侦查,有效降低案件比。受案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查相关证据。鉴于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补查可行性大,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效率,检察机关边审边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补充收集所需要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有效降低了案件比。


 

3.强化诉讼监督,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该案一审判决后,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待处置的垃圾必然会产生共计496000元处置费用,该费用应计入公私财产损失,一审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遂提出抗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对于污染环境犯罪应加强全面审查,防止漏罪漏诉。对于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及时修复,对损害结果应客观准确认定。铜陵市检察院在支持抗诉的同时,及时督促政府委托单位对余下垃圾进行处置,并收集了垃圾处置清结证明等新证据,有力支持抗诉理由。


 

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跨省倾倒医疗废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安全


 

【要旨】 


 

非法跨省倾倒、掩埋医疗危险废物,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居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鉴定机构等,破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高、耗时长等难题,保障公益诉讼高效推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彰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


 

【基本案情】 


 

泰州某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系江苏省环保厅核准设立的泰州市医疗废物唯一处置单位,专门负责收集处置泰州市220多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2017年底,某新公司积压大量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未能及时处置。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葛某喜、卜某益在其公司经理李某林、副经理邱某萍的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举将该批医疗废物运输至芜湖市,后张某举联系陶某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等地将医疗废物非法倾倒并秘密填埋。


 

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跨省转移倾倒的该批医疗废弃物属危险废物,该批医疗废弃物经应急清理后,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环境损害事实存在。本次非法跨省转移运输、倾倒、掩埋处置某新公司医疗危险废物共计1151.07吨,产生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污染修复等费用共计4162690.4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依照规定将该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后,该两部门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牢牢固定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等相关证据。


 

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9月1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新公司、被告人李某林等十七人犯污染环境罪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位某新公司、李某林等十八名被告人对非法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合计4162690.4元;判令各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结果  2019年6月2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新公司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处某新公司及各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生态环境修复等赔偿金已支付302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安徽省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污染物数量之大,性质之恶劣,取证难度之大,实为罕见。


 

1.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助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以及公共卫生安全。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极易造成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每一批非法倾倒、掩埋的医疗废物,都在当地埋下了一棵“生态炸弹”。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挽回国家损失,为后期长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奠定基础。


 

2.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芜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多部门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案发第一时间即成立“4.21”案件专案组,从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共同办案,共同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公益诉讼工作,最终实现本案的快捕快诉、成功办理。


 

3.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本案既涉嫌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侦查机关面对此类新型案件存在经验不足、重刑事轻民事、难以面面俱到等问题。案发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全程跟踪指导侦查机关调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要的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冻结涉案单位银行账户,为裁判后顺利执行、及时挽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重大损失提供了有力保障。


 

4.加强外部协作,保障办案质效。案发后,在该院党组和上级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指导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与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环保分局、芜湖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多次协调联系,就本案的鉴定程序、鉴定期限、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问题及时沟通协作协调,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5.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本案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及时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让众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警示社会大众,促进形成生态环境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影响社会一面”的示范效应。


 

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汪某高、汪某东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淮河流域非法采砂 认罪认罚 行政机关评估报告 民事责任划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按照“大按份小连带”原则依法科学厘清民事责任,请求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生态治理修复费用,有效保护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态修复工程概算评估报告,破解了非法采砂生态修复鉴定评估难、费用高、周期长的难题。将刑事办案方法与民事追偿技巧充分融合,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现了司法效益、惩治和预防犯罪、保护公益的最终目的。


 

【基本案情】 


 

汪某高利用丰厚利润分成和高额的固定工资,对内依靠宗族关系发展家族成员汪某东等人,对外依靠裙带关系笼络社会闲散人员陆某超等人,逐渐形成以盗采河砂为主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购买数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多次在淮河流域淮南潘集段禁采区非法采砂并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洋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汪某高等无采矿许可证,仍将汪某高等人采砂船从河底所吸河砂直接打入其接砂船,同步完成装载、运输、收购河砂。至案发前,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42960吨,非法获利187.95万元。另外,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期间,时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采砂管理局副局长的汪某及该局股长、潘集区打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办公室成员陈某充当“保护伞”,多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按照规定将本案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进行取证,闭合证据链,夯实案件基础,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紧紧融合刑事诉讼程序。


 

调查核实  案发区域无河底原始水文资料,无法进行案发前后图层对比,损害后果无法鉴定,一度让诉讼难以推进。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突破传统思维局限,委托该市水利局从行政管理角度、在专业范围内以书证的方式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建议对汪某高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概算投资分别为532.7万元、725.23万元,解决了鉴定难题。


 

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促使侵权人在案件起诉前即向检察机关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7万元。


 

诉讼结果  2019年9月29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汪某高等22人犯非法采矿罪,吴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九年半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汪某高等承担淮河生态修复费用444万元;非法采砂的共同被告汪某高等人按一定比例在各自所参与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陈某、汪某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各被告就其破坏淮河生态环境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抽丝剥茧,科学划分责任。该案系涉及24名被告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有32起犯罪事实,由于案情复杂且具有代表性,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定性为淮河流域安徽段非法采砂第一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何科学合理划分民事侵权责任成为本案最大的难题。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水利行政部门按照非法采砂总量计算出同比重用抛石修复方法的工程量及工程概算,得出赔偿数额。按照“大按份小连带”的原则,以每起犯罪事实的采砂量在全案采砂总量的占比,计算出单起侵权事实的赔偿数额。各起事实之间依采砂数量按份确定赔偿数额。每起侵权事实内部,由参与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五艘采砂船主对每艘船只参与采砂事实总体承担连带责任。通风报信人员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适用法定归责原则,层层分剥侵权责任,逐一确定责任范围,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解决了法律适用难题。


 

2.另辟蹊径,解决鉴定难题。本案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无法直接鉴定或鉴定费用过高,找到替代性方案是本案关键。办案单位最终以委托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的方式破解了这一难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环境修复的类似案例,对损害事实出具修复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概算,并出具《评估报告》。检察机关以《评估报告》作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生效判决验证了其可行性,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减轻了鉴定费用负担,使被告有限的赔偿能力切实用于生态修复,运用检察智慧实现公益保护资源的充分利用。


 

3.认罪认罚,转化公益效能。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将刑事办案方法与民事追偿技巧充分融合,促使违法行为人预缴环境修复费用,以实际行动认罪悔罪,使得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效益在短期内直观体现,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效果,体现出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大局的价值,实现惩治和预防犯罪与保护公益的双赢。


 

4.以点带面,建立长效机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追究非法采砂破坏淮河生态的违法责任,推动淮河生态修复,建立系列制度机制,强化打击非法采砂的综合效应,遏制非法采砂势头,促使肆意破坏淮河生态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为落实“依法治砂护淮、保护碧水蓝天”专项行动和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督促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一案三办 保护公益


 

【要旨】 


 

在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中,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高某失火案中,损毁的公益林尚未修复,存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情形,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一方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高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双管齐下,多措并举,使受损公益得到了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高某在杜集区沙峪子山场上坟烧纸,燃烧的草纸将坟圈的茅草点燃,引发森林火灾,焚毁市级公益林地4.27公顷(64.1亩),侧柏树共计3489株。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过火死亡侧柏树价值156307元。高某涉嫌失火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损毁的公益林迟迟未得到修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为有效拓展案件来源,2018年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即与第三方科技公司共同研发了“智慧公益”平台。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智慧公益”平台上发现高某涉嫌失火罪刑事案件,及时介入,调阅刑事卷宗,发现受损公益林尚未修复,有关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调查核实  公益诉讼是“一把手”工程,经过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成立了检察官办案组立案办理该案。办案组复制、查阅了高某失火案的刑事卷宗,到涉案现场进行了勘查、询问了高某和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查明环境是否受损、损害程度、失火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如何修复、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环境生物学、生态学领域的专家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经调查核实,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确定高某的失火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需要及时进行修复,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履行诉前程序  1.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高某在祭祀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公益林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19年11月15日在正义网上进行了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经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提出检察建议。该起案件的发生,相关林业主管行政机关未能尽到森林防火监管职责,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2019年11月21日,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向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修复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森林的巡查,配备护林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预防森林火灾的再次发生;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监督结果  1.刑事诉讼方面。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提起公诉,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失火案向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某赔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100986.35元,及时补种2023株侧柏树苗,支付管理和监理费用3万元,评估费用2万元;判令高某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当庭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重大破坏,主动履行了判决。2020年3月20日,在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的直接参与、监督下,受损公益林地得到有效补种和修复。3.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及时与市林业部门对接,将火灾受损地块纳入了淮北市2020年东部山场多目标经营项目。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集分局投资约30万元在萧县与烈山交界处建了20米的防火隔离带;聘用24名专职护林员,并配备风力灭火机、三号工具、小广播等灭火和宣传器材;要求辖区内各镇(街道)配备森林防火宣传车,在林区入口处设置了森林防火警示牌,加挂森林防火标语和横幅。


 

【典型意义】 


 

1.立足职能“一案三办”,切实维护公益。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刑罚也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但是由于刑罚种类的有限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受损法益未能得到有效修复的情形。本案中,杜集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某失火导致公益林受损的情况,在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方面诉请法院判令高某补种树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另一方面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做好受损公益林的修复,全方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通过“一案三办”,提升了办案效果,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


 

2.发挥“智慧公益”平台,积极拓展案源。充足有效的案件线索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基石。由于起步较晚、群众知晓度较低等多种因素,案件线索匮乏制约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为破解该难题,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与第三方科技公司联合研发了淮北市检察机关“智慧公益”平台,抓取全市范围内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相关的案件线索,有效拓展了案源渠道。高某失火案的线索即由“智慧公益”平台推送。


 

3.积极借助外脑,提高办案水平。高某引发的火灾是否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以及如何修复、修复的费用系环境生态学、生物学等领域的专业问题。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秉持“术业有专攻”的原则,委托环境生态学、生物学领域的专家开展评估鉴定并要求出具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将之作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证据,该专家意见书被法院采纳。


 

4.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办案效果。在广大农村由于祭祀活动引发火灾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在清明时节较为突出。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认识到该案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警示教育意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淮北市新闻联播、《安徽法制报》、人民网、中安在线、今日头条、安徽财经网等媒体纷纷对该案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充分认识到祭祀行为不慎对个人、国家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引导人民群众文明祭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


 

5.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曹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野生动物 主导作用 生物多样性 公共卫生


 

【要旨】 


 

非法捕杀、食用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资源,打乱了生态平衡,也引起疫情传播,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最终将危害人类安全,是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检察机关就该案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涉案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损失的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让群众认识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及危害性,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青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辖区陵阳镇正在非法捕蛇的两位村民谢某、曹某,并当场查获野生蛇类6条。经进一步查实,谢某、曹某两人于同年4月至6月期间,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携带从某购物平台上购买的100张尼龙网,在该镇境内多处设置捕蛇网,共计猎捕乌梢蛇、王锦蛇等野生蛇类62条(含当场查获的6条),其中40条被二人对外销售,消费者购买后食用;尚未对外出售的16条及当场查获的6条野生蛇类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放生。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62条野生蛇类为王锦蛇、乌梢蛇,均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19年7月10日,青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发现因谢某、曹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同时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2019年7月15日,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  经查明,谢某、曹某违反青阳县人民政府2016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确定青阳县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狩猎方法的决定》,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蛇类60余条,其行为对境内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取证、固定案发现场留存的证据,为后期快速提起公诉夯实了基础。后为查明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办检察官还走访、询问了多个鉴定机构和部门,县林业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谢某、曹某猎捕40条野生乌梢蛇、王锦蛇每条基准价值均为300元,造成生态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就该案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12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谢某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曹某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二被告缴纳了12000元的生态资源赔偿款并在县级媒体“青阳网”上公开发帖,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赔礼道歉,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典型意义】 


 

1.打击侵害行为,注重源头治理。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物多样性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所构成的生态系统,是支撑人类生存的安全保障,不仅保障了生态的平衡,还是某些疾病侵扰人类的屏障。青阳县地处皖南山区,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猎捕野生动物并私下交易的行为偶有发生。检察机关坚持“刑、民”齐抓,通过加大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办理力度,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池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工作部署要求,联合林业、农业等部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监管,开展打击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专项行动,注重源头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创新办案模式,注重部门联动。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对办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避免此类案件因“时过境迁”证据不易收集的情况,确保指控犯罪的力度和效果的统一。在办案中与林业部门形成了配合机制,就鉴定标准、执行方式等达成了基本共识,由林业部门出具专家意见,以此为“鉴定难”破局。该案通过找寻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平衡点,使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在同一目标下互相配合,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并行联动,对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和“样板”。


 

3.营造宣传氛围,注重以案释法。该案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让涉案当事人在本地网络媒体上公开道歉,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参与和讨论,让群众了解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侵害、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零容忍。该案引起地方媒体的关注,再次宣传,扩大了事件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产生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6.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界首市水利局履行农村饮水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农村饮水  安全隐患  诉前检察建议  公开宣告送达


 

【要旨】 


 

“民生为上,治水为要”,农村饮水治理关系百姓生命安全,是一项怎么重视都不为过的民生大事,是脱贫攻坚战中习近平总书记关心“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发现辖区农村饮水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主动作为,积极调查取证,发现怠于履职的,应及时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提出精准检察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界首辖区内各乡镇饮水情况存在诸多问题,如自来水水压小、分时段供水、时常停水、水质发红等情况,村民对此反映强烈,该问题曾被安徽广播电视台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农村饮水安全”专项活动,通过调查走访查明,界首市辖区内现有水厂50余个,水源类型均为深井,其中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规模水厂约24个。从实际情况看,供水单位主要为界首市自来水公司、水厂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界首市华源饮水服务有限公司以及部分个人。存在主要问题为:水厂的除氟、消毒设备未使用,水质净化设备未使用,基本上为抽取地下水加压后直接供给用户;未按照规定建立规范的水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日常的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以及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水厂均未做到水质的日常检测,水质检测设备均处于闲置状态,管理人员未进行过专业的技术培训,日常管理不规范;部分水厂的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过期,也没有及时进行更换;部分蓄水池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清理;水厂工程设施未设置保护警示标志,水源保护区未设置警示标志,水源面临受污染的危险;部分水厂管理混乱,承包费未能按时足额收取。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2019年7月3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向界首市水利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组织各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水厂交接事项,清点水厂设施设备,确保国有资产登记在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水厂承包经营未到期等现象,积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进一步调查核实辖区内水厂的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是否存在过期现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三是进一步调查核实辖区内水厂的水源地保护、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缺少水源保护警示标志、无饮水工程保护警示标志、威胁水源保护的现象及时予以整改,确保水源地免受污染、供水工程设施免受损害;对饮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转,确保能够24小时不间断供水;对一些水厂确实不能满足用户供水需求的,积极进行现有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增加备用井,加大水泵功率等,确保水压达标、水量充足。四是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辖区内水厂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行;确保水质化验室正常运转,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定期检测;定期对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理,确保水质免受二次污染;对水厂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的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专业水平。五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管理专业、运行高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水厂交接完成后,成立由自来水公司、水利局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团队,切实解决各水厂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专业技术难题。六是积极开展节约合理使用自来水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用水户树立爱惜自来水、保护饮水工程设施设备、保护水源地的良好习惯;对于发现的违法使用自来水、破坏供水设施设备、破坏水源地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进行专题汇报  2019年8月8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在界首市人大常委会涉农重点代表建议督办会上,就农村饮水卫生安全调研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得到界首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持续跟踪督促  2019年9月3日,界首市水利局书面回复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称其积极采取如下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一是完善制度建设。界首市水利局统一印发《界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厂运行管理日志》、《界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厂维修记录日志》、《界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日检表格记录簿》等,并要求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记录,通过日常水源变化、水质监测、设备维修等记录以及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等方式规范了水档案管理制度。针对部分水厂、水源保护区未设置保护警示标志的情况,经全面排查共发现8处警示牌缺失情况,目前均已完成制作及安装。二是更新过期证照。针对部分水厂的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过期等问题,界首市水利局对辖区所有水厂进行全面普查,所有过期证照均已更新,并要求各农村饮水厂将卫生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原件,在厂区内悬挂张贴,健康证要求佩戴上岗。三是加强日常监管。1.督促部分蓄水池按照规定定期清理。2.针对除氟设施闲置不用的问题,已于2019年7月6日下发《关于加强农饮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水厂立行立改,开启所有除氟设备。3.针对消毒设备的使用问题,拟计划于2020年将剩余25处水厂消毒方式更新为更为安全的加食用盐方式的消毒设备。4.组织人员培训,2019年7月2日在全市开展2019农饮工程第一期规模水厂水质检测培训班,邀请界首市疾控中心专业水质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教学;7月17日组织全市农饮工程管理单位48人参加界首市卫健部门开设的界首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知识培训班;并组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员2人参加全省第七期农饮规模水厂运行管理培训班。


 

2019年9月24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公益诉讼联络员、《法治阜阳》栏目记者会同水利局工作人员就本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回头看”专项活动,现场对陶庙镇农户家中水质进行检测、对镇西自来水厂运营情况进行查看。经抽查,界首市水利局已依照检察建议内容落实到位:对部分水厂的过期证照均已检测达标后予以更新;印发《水厂运行管理日志》、《维修记录日志》、《规模水厂日检表格记录簿》等,规范了水档案管理制度;对水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促进水质日常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对部分蓄水池进行清理,并设置相关保护警示标志等,整改效果显著;对短期内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限期完成。


 

【典型意义】 


 

1.提高站位,积极助力脱贫攻坚战。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脱贫攻坚战中“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时刻牵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心。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应积极围绕中心,主动将具体检察工作融入到党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本案中,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农村饮水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性的在全市开展了“农村饮水安全”专项活动,用检察权切实推动了“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解决,助力脱贫攻坚战。


 

2.充分履职,运用好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权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我们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只有充分运用好这项权力,才能在查清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基础上,将检察建议做实、做到精准,达到监督目的。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主动和水利局联系,根据调取的各乡镇水厂基本信息,对全市水厂运行情况进行了逐一摸排,全面查证了各水厂在消毒设施运行、水质检测、水源地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多项具体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切实做到有理有据,真正推动了问题解决。


 

3.多措并举,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为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隐患,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一是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针对问题,结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得到了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二是探索重大案件诉前检察建议向同级人大备案、政府抄送制度,本案中积极将诉前检察建议向界首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市人民政府;三是拓展公众参与工作机制,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各方参与,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积极践行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整改成效第三方评估等经验做法,向界首市水利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邀请了公益诉讼联络员、《法治阜阳》栏目记者会同水利局工作人员就本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回头看”专项活动,现场对农户家中水质进行检测、对自来水厂运营情况进行查看,进一步强化了工作合力,提升了案件影响力。


 

7.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滁州市环保局 

履行“小炭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大气污染 诉前检察建议 专项整治 新农村 产业升级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联合党委、政府对“小炭窑”开展专项整治,推动木炭产业转型升级,建设新农村,发展新产业,助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效果显著。


 

【基本案情】 


 

滁州市南谯区西部山区人工麻栎林约20余万亩,麻栎树采伐后主要用于烧制木炭,木炭产业是当地的一个支柱性产业。2019年,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当地村民烧制木炭的粗犷经营模式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盗采树木导致水土流失,加工、高温煅烧树木产生的烟、气直接外排,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且严重污染空气,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周围居民反映强烈。该问题也成为省环保督察组对滁州市重点督察问题之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  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中,南谯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责,发现当地木炭窑严重污染环境问题,为此开展了专项巡查活动,先后10余次对南谯区1007座木炭窑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建立全区小炭窑专项监督问题清单。


 

诉前检察建议  2019年4月12日,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向滁州市环保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针对当地栎炭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直接外排污染环境等情况,督促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对污染主体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整改治理。


 

持续跟踪督促  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滁州市环保局向党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市、区环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出台《南谯区木炭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检察机关不定期会同环保部门展开现场检查,督促343座木炭窑进行技术整改升级,配套烟雾回收设备,使炭窑烟雾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百分之百;关停并拆除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和居民区内未安装污染治理设备的木炭窑664座。


 

参与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在督促环保部门履职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与林业部门联系,严格对麻栎树销售的管理,促使麻栎树所有权人将麻栎树销售给改造升级的木炭窑企业;引导村民扩大麻栎树种植面积,组建新型木炭产业经营主体,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新增就业岗位500余个,在整治污染、美化环境的同时,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1.推动政府积极履职。南谯区“小炭窑”是以牺牲蓝天绿水青山换取经济发展的落后产业。南谯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市、区环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印发专门文件,对“散乱污”的木炭企业开展全面整治。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有效推进炭窑清拆取缔工作顺利开展,共关停并转“小炭窑”1000余座,做到了“应改尽改”、“应拆尽拆”。


 

2.推动木炭产业升级。传统的“小炭窑”炼制方法,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且影响木炭质量。目前该市正在聚力发展麻栎生物质能源产业,编制国家级麻栎产业示范区规划,打造集生产、加工、出口、循环利用为一体的国家级麻栎产业示范区。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林业部门联系,扩大麻栎树种植面积,改进栎炭烧制技术,推进麻栎深加工,充分实现麻栎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联合党委、政府对“小炭窑”开展专项整治,推动木炭产业升级,既整治了污染,美化了环境,守护了我们的美好家园,同时助力建设新农村,发展新产业,促进木材加工、森林旅游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是助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完善的典范。


 

8.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潜山市槎水镇 

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垃圾堆放  生态修复  双赢多赢共赢


 

【要旨】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手段,实质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作为督促之诉,在诉前检察建议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时,检察机关要果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作为协同之诉,在实现诉讼目的时,要及时撤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携手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潜山市槎水镇后冲村龙岭组境内(地名邱家岭处)有一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占地面积约4333m2,堆放垃圾约13000m3,下游为黄柏镇昆仑村地界,目视可见居民区和在建水库。经调查,该垃圾堆放点于2008年由槎水镇人民政府与龙岭村民组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开始投入使用,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相关手续,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未配建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垃圾倾倒地点的下方地表水进行抽样监测,部分指标超出地表水三类限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前检察建议  2018年5月16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1.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垃圾堆放场产生新的垃圾;2.按照环保治理的要求,对该垃圾堆放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安排人员在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入口处设置路桩,并清理生活垃圾约200吨,但存留的生活垃圾未能继续清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仍然存在。经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对涉案垃圾堆放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槎水镇人民政府再次启动涉案垃圾堆放点无害化整治工作,并向潜山市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请求解决槎水镇原垃圾堆放点遗留问题的报告》,市政府批准整治经费700余万元。2019年3月至8月,在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完成涉案垃圾堆放点的勘测、设计、立项、图审、招标等工作,8月13日整治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建设,9月23日组织专家进行了环境评价评审,11月16日组织五大主体对项目进行了验收。11月22日,承办检察官对涉案垃圾堆放点进行了回访,经现场勘查,该垃圾堆放点的生活垃圾已得到有效整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已经消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全部实现。经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槎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典型意义】 


 

1.检察助力,积极守护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更应当履行好职责,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好国家、社会及广大群众的利益。该垃圾堆放点污染物经过雨水冲刷,不仅影响下游的黄柏镇昆仑村,而且最终流向即将建成的下浒山水库,与旅游城市发展规划不相适宜。槎水镇政府也曾考虑过整治,但最终囿于资金问题而作罢。此次,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促使镇政府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市政府拨付资金700余万元,促进了垃圾堆放点整治项目开工建设。经回访,涉案场地已经得到有效整治,恢复了绿水青山之貌。


 

2.生态修复,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行政公益诉讼实质是协同之诉、督促之诉,是期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手段,或是督促,或是帮助行政机关履职,共同维护好国家、社会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生态环境修复涉及森林植被、土壤、水土修复等众多内容,程序复杂,是专业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特别是涉案垃圾堆放点整治费用高昂,需要上级政府支持。因此,即便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检察机关也并未以实现胜诉为唯一目标,而是从督促、协同角度出发,开庭后仍然给予槎水镇人民政府时间并协同协作进行修复整治,且在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公益诉讼目的实现后,及时撤回起诉,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


 

3.关注民生,司法行政协同推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该案发生后,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均高度重视。潜山市环境保护局协助调查,检法“两长”共同带领两院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督查,镇政府积极向市政府汇报情况。正是多部门协作,本案才得以推进。更值得关注的是,潜山市作为安徽省第二批脱贫摘帽的地区,当地政府能够划拨700余万专项修复资金用于涉案垃圾堆放点修复,充分体现了其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工作理念和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