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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用千伏高压电网在长江干流电鱼 | “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典型案例①
时间:2022-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2022年9月19日,省检察院通报该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成效,并发布10件典型案例。这10件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耕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个领域。安徽法制报记者通过采访办案检察官、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带来这10件典型案例的具体案情、典型意义以及检察官的办案心得等。



2022年10月10日《安徽法制报》第03版


原标题


竟用千伏高压电网在长江干流电鱼

本报记者 袁中锋


“该案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能够释放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即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也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等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电流还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这样鱼类的饵料生物资源量便显著降低,最终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 9月2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兼第二检察部主任盛亮,在谈起“李某舟、李某富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这样说道。


2020年9月中旬,李某舟与李某富约定在长江干流上实施电捕鱼。李某舟负责提供塑料渔船、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并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李某富负责提供用于运输、贩卖渔获物的电动三轮车以及养鱼水箱、杆秤等工具,并负责驾驶渔船以及售卖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等人在长江干流天然洲洲尾、黑沙洲洲头附近水域,先后7次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共非法捕捞鳊鱼、草鱼、青鱼、赤眼鳟、鳜鱼、刀鱼、鲶鱼、鱤鱼、翘嘴鲌、细鳞斜颌鲴、鲻鱼共计约416.21公斤,非法获利7700元。


李某舟、李某富参与全部7次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416.21公斤;尹某荣、王某飞参与其中2次电捕鱼,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166.21公斤。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本案查获的渔获物均系在长江干流捕获的江鱼;查获的渔船、电瓶、逆变器、充电器可以组成电捕专业设备,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本案案发期间属于长江禁渔期,案发地点为禁渔区。


经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认定,李某舟等4人非法电捕水产品的行为对该区域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事实成立,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27072.6元、间接损失270726元,加上技术咨询费用5000元,合计302798.6元。2021年3月2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共同承担连带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302798.6元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各被告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侵权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4月2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尹某荣、王某飞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4人对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该案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计划全面启动后,发生在长江干流安徽段内多人多次实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且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大、品种多。为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两个环节在办案期限和程序上的不同步问题,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尝试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同时承担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角色,同时履行国家公诉和公益诉讼职责,实现“一员双角,公诉+公益”的专人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工作模式,同时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目的,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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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