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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假药,责任大了
时间:2023-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022年1月,谷某某两次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虫草肾白金”、“雪域藏宝”、“美国伟哥”等多种性保健品,价值8500元,所购保健品均在青阳县蓉城镇其与王某某共同经营的卫生用品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5万余元。

2022年5月,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1种性保健品,谷某某、王某某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经检测机构检测,除1种产品达不到检测条件外,其余40种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经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40种性保健品为假药。

2022年10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谷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并以谷某某、王某某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谷某某、王某某共同支付销售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青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决谷某某、王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等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判决予以支持。

【检察官说法】

一、将来源不明的性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的危害性

经调查,谷某某从网上购进的上述性保健品无进货票据、无合格证明,产品包装上或标示有“国食健字”“藏卫食准字”“港卫食准字”“港卫食监字”等保健品批准文号字样,或没有批准文号,在产品说明书中标称对前列腺、男性性功能等有特效、疗效、功效等字样。经专业机构检测,40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经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为假药。“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品,在食品中添加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通知已将“西地那非”作为非法添加的物质列入其中。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者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有较大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赔礼道歉。”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谷某某、王某某明知上述性保健品来历不明仍对外销售,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药品成份,属假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故检察机关在对谷某某、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