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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19-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329日,由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宣判。青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方某某为首、孙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工程建筑等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随意殴打、威胁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期间,充当方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综合方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其他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村霸”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彰显了我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成果,必将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立足检察职能,深化工作举措,持续发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