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由副检察长曹建国主持,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律师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基本案情、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做了介绍,重点阐述了拟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案发后,赵某某与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表示因为是分期支付赔偿款,对案件办结后,嫌疑人能否按期支付有顾虑。承办人经过多次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由赵某某再支付被害人部分赔偿款,将剩余款项支付时间提前,且一次性偿清,最终被害人打消了顾虑。本着公平公正司法,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的目的,我院依法拟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听证员听取案情介绍后,积极发表意见。经评议,听证员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起诉效果更好,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作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