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至今,我院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20件23人。其中,审查逮捕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2件2人。审查起诉非法狩猎案18件18人,已起诉10件10人,不起诉5件5人。
非法狩猎案件在逐年增多,狩猎原因也逐步从保护农作物、减少野生动物损害转变为猎捕野生动物,售卖相应肉制品,获取非法利益。
经过对近期办理案件的分析,非法狩猎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猎捕对象以“三有”动物为主。主要是野猪、野兔、乌梢蛇、菜花蛇、麂子、野鸡等常见野生动物。2.案发地相对偏远,猎捕者以当地居民、村民占多数。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案发地为青阳县陵阳镇的占22.7%,杜村乡占22.7%,乔木乡占13.6%,其他案发地也多为乡镇地区,非法捕猎者几乎是常年居住在农村的村民,文化程度较低、年纪较大,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3.狩猎目的以保护农作物,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为主。部分犯罪嫌疑人猎捕一些蛇、麻雀和野兔自己食用,还有部分是由于家庭困难,想通过猎捕野生动物出售,增加家庭收入。4.狩猎的工具、方式种类多,且容易获得。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弹弓、弹簧弓或者放置兽夹、套子、电网等工具,提前埋伏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区域进行猎捕。
“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青阳地区常见的“三有动物”:黄鼬(俗称黄鼠狼)、树麻雀、喜鹊、家燕、灰雁、野兔(草兔、灰尾兔等)、雉鸡(俗称野鸡)、刺猬、八哥、画眉、菜花蛇、野猪、鹌鹑、鳖、黄雀、中华蜜蜂等。
习近平总书记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是因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为了充分保护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