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
【以案释法】丢掉“暴富”幻想,远离网络赌场
时间:2023-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杨某经他人发展成为“尚游麻将一徽州”棋牌软件代理(“擂主”),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购买“钻石”在该软件中开设“综合娱乐”竞赛场,发展陶某等人作为其推广员,邀约参赌人员进入竞赛场赌博。杨某在竞赛场设置“某某麻将”“跑得快”等赌博项目,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以1元人民币1积分的价格在杨某处购买积分进入竞赛场赌博。杨某从参赌人员处抽取2-5积分作为获利并与陶某等推广员按比例分成。

2021年1-4月,杨某累计非法获利42万余元,陶某累计非法获利21万余元。

2023年2月1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分成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杨某、陶某作为代理及推广员,组织参赌人员利用“尚游麻将-徽州”网络棋牌软件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违法所得数额均达到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鉴于二人系从犯,有自首、退赃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作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赌博与网络结合演化形成了新的赌博形式——网络赌博,赌场开始向更隐蔽的网络空间转移,网络赌博不仅影响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还易引起社会矛盾,现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妄想通过开设赌场“一夜暴富”,必将自食其果,倾家荡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