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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检察助力解“薪”愁
时间:2025-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鞋厂成立于2021年7月,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杨某某。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某雇佣周某某、郑某某等9名工人在鞋厂从事做包、品检、普工等制鞋工作。鞋厂刚开始按月发放工资,后经常拖欠工资,至2023年3月该鞋厂注销时,仍欠周某某、郑某某等9名工人工资共计约3万元。2024年1月,周某某、郑某某等9名工人通过法律援助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杨某某连带给付拖欠的工资,同时向青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郑某某等9名农民工均为弱势群体,讨要工资的诉求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范围。为此,县检察院立即对案件进行核实,详细了解案件具体事实,查询涉案企业信用信息,梳理关键证据,后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2024年7月,青阳县法院采纳青阳县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吴某、杨某某共同支付周某某、郑某某等9名工人工资款共计29455.01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劳动者在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关权益时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务必强化证据留存意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聊天记录、任务指派通知等,都是维护权益的重要证据。建议通过电子存档、纸质备份等方式妥善保存,避免关键证据灭失导致维权被动。

当遭遇欠薪、违法辞退等侵权行为时,切勿采取极端方式或消极应对,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依法维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弱势群体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领域的维权诉求,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支持起诉,以法律之力守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