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预 算 数 |
合 计 |
46.7 |
因公出国(境)费 |
0.0 |
公务接待费 |
23.9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22.8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22.8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0.0
|
二、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4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3.9万元(国内公务接待199批次、298人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为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决算23.9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就餐、省市院在我院举办业务培训、其次上级检察部门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及外来单位协助办案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本院接待规定。公务接待费较上年有所减少,减少原因是我院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三公经费实行逐年压减,逐步实现零招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22.8万元,2015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费(办案用车),包括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保险等支出,用于保障日常办案用车、监督检查等需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较上年有所减少,减少原因是我院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车辆管理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