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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事行政检察宣传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如果你遭遇官司,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时,请按下列步骤行使你的权力: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过了上诉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等情形,如果你还是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符合申请监督条件的案件,依法支持你的诉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