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举报信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
(五)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六)对检察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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