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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保护古墓葬 任重而道远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商议通过盗掘古墓,销售陪葬品获利,通过使用铁铲、手电、探针、起子等盗墓工具,在池州市青阳县、贵池区等地盗墓。经鉴定,被盗掘的墓中有5座为古墓葬。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获被告人持有的花纹陶罐、古钱币一批共28件。何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七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检察官释法

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保护历史的义务和责任。

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刨人祖坟”,损害了墓葬后代人的情感,还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想要通过盗掘古墓葬“一夜暴富”,就是在给自己“挖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