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宁某某,安徽省青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在监狱服刑。2015年12月宁某某被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宁某某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三年二个月十六日;同月其被青阳县社区矫正机构接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5月,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驶入蓉城镇平岗路与路人发生纠纷,后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宁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并将其带往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鉴定,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7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9月,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依法撤销对宁某某予以假释的执行部分。
【检察官说法】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宁某某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宁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