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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时间:2023-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7日23时许,王某某和朋友程某甲、陶某某、左某某等人在青阳县蓉城镇某烧烤店吃夜宵。结束后程某甲、陶某某、左某某看到在隔壁烧烤店吃夜宵的程某乙和汪某某,遂来到两人桌边聊天并一起吃饭。王某某因程某甲系其前女友,不满三人与程某乙、汪某某同桌吃饭,遂先后朝程某乙桌砸了二个啤酒瓶进行挑衅,其中一个酒瓶砸到陶某某背部。随后王某某将汪某某往自己桌方向拖拽,被其朋友制止。王某某被制止后又与程某乙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某打了程某乙一巴掌,并持啤酒瓶殴打程某乙面部,因程某乙用手阻挡未能砸中,双方被王某某同桌人员劝开。一段时间后,王某某再次来到程某乙桌进行言语威胁并将桌上的柠檬鸡爪摢在程某乙身上,欲用装柠檬鸡爪的盘子殴打程某乙,再次被同行人员阻止。后程某乙被烧烤店老板安排进入室内,并报警。青阳县公安局蓉城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王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办理过程】2021年9月3日,青阳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持啤酒瓶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后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说法】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夜宵店是很多人常去的公共场所,在这些场所寻衅滋事,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影响人民群众安定的社会生活。醉酒不能成为恣意妄为的理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酒后在夜宵店内随意殴打他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不要逾越行为底线,拒绝逞强斗恨、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少一分冲动,多一份宽容,切勿为了一时痛快给他人造成损害,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