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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好心”帮助转移钱款,获刑洗钱罪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张某某以帮助贷款客户做“过桥”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每万元日利息20元至30元等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非法吸收2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651.24万元。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柳某某应朋友张某某请求,明知张某某在外非法集资,仍“好心”提供本人银行卡接收张某某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协助转移资金9万余元。青阳县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其提起公诉,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赃款”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检察官说法】

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在本案中,柳某某虽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但是提供自己微信及银行卡接收、转移张某某非法集资款,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因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身份证件等,避免落入洗钱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