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王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久,王某某将其本人照片提供给他人,伪造了一张驾驶证。
2019年1月至3月,胡某某雇请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王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三次。2019年5月24日,王某某再次驾驶大货车从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往青阳县行驶,途径青阳县蓉城镇清泉岭路段时,因交通违章被青阳县交警大队五溪中队交警查获。青阳县检察院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其提起公诉,王某某被判处拘役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性质恶劣,侵害合法驾驶人的正当权益,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检察官提醒:使用伪造证件危害大,侥幸心理不可取,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莫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