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施某某经营一小吃部,主要制作油条等油炸食品对外批发、零售。为使炸制的油条口感更脆,施某某在制作“油条”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经鉴定,“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超过500mg/kg,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5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施某某主动改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经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后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内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铵,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
【检察官提醒】:
明矾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其含有的铝元素对人体有害,长期过量摄入可能损害人的脑细胞,还会影响铁钙等矿物质的吸收,进而导致骨质疏松或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民以食为天,良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健康饮食系万家。食品经营者守法律、讲诚信才是生意兴隆之道。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让美好“食”光与我们安全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