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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没收获”,鸠占鹊巢终被擒 ——章某某盗窃案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日,章某某窜至青阳县新河镇王某住宅,翻院墙进入被害人家中院子内,后从一楼后面窗户钻进被害人家中盗窃,因被害人家中未存放有价值财物,章某某盗窃未果。此后,章某某选择居住在被害人家中三楼一空房间,从被害人家中找到席子、被子,在三楼房间内打地铺居住,直至被抓获。过程中,章某某将被害人存放在家中一楼北面房间内的2-3瓶红酒(每瓶价值170-180元)喝掉,共计价值340元。章某某被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经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情节。这其中,“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也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还包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户内财产及人身安全。因此不能仅仅看章某某是否窃得财物及其价值,还需要对其入户盗窃的事实情节进行评价。同时,虽然章某某进入该住宅时房主未在屋内居住,但是不排除房主随时返回的可能,章某某在该屋内多日居住的行为对房主的正常居住安全环境造成影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告诫大家:如今监控设备越来越多,功能也越来越强大,心怀侥幸,溜门入室,想不被人发现是难上加难,等待犯罪分子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