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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投放农药——获刑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甘某某与公婆郑某某因家庭琐事不和睦,其先后4次向郑某某使用的水杯、热水瓶中投放农药溴氰菊酯或除草剂草甘膦,欲以投毒方式教训郑某某。因郑某某察觉水颜色有变化且有农药味,停止饮用并报警。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成为焦点。

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一个类型,是指行为人采用投放带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其行为对象是明确的,特定的。故区分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甘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向郑某某的水杯和家庭使用的热水瓶中投放溴氰菊酯或草甘膦,意图伤害郑某某,对郑某某其他家人可能误饮的风险持放任态度,但由于该水杯和热水瓶使用的人员较特定,被告人甘某某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即郑某某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并非不特定多数人。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