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朋友聚会、单位聚餐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在这些场合下喝酒一定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虽然酒是“粮食精”,但不加节制也是“害人精”,喝酒应有度,秩序留心中。借酒滋事,肆意妄为,触碰法律底线,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2021年4月7日0时许,郑某某酒后驾驶皖R9871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青阳县城富阳路行驶至华侨大酒店停车场,因停车时距离皖RA9668号车辆太近,致其下车时驾驶室车门无法全部打开,碰擦皖RA9668号车辆左侧后车门。郑某某下车后,为发泄情绪,踢踹皖RA9668号车辆左侧后车门,致车门受损。经鉴定,皖RA9668号车辆左侧后车门损失价值我2060元。案发后,郑某某赔偿了RA9668号车辆所有人3600元,取得谅解。2021年8月,法院以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检察官提醒】饮酒需适量,过量饮酒不但不利于身体健康,还可能因情绪激动、不计后果发生酒后伤人、酒后毁物等情况,引起民事侵权案件乃至刑事案件比比皆是。在此也告诫各位饮酒者,酒后需谨言慎行,饮酒适量勿贪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