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和9月,施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青阳县杨田镇山脚边上徒手猎捕20条乌梢蛇出售给他人。2021年2月,施某某在青阳县杨田镇山脚边上用铁夹弓捕获野兔5只,竹鸡2只,其中施某某自己食用野兔2只,竹鸡2只,其余野生动物被其出售或赠与他人。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履行二十天的公益性劳动义务。
检察官提醒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禁用的工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方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