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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时间:2023-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主观明知 断卡行动 认罪认罚 宽严相济

【要旨】

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要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严格区分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诈骗同案犯之间的区别,不可混同。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在网上找工作时认识了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身份不详)。后胡某根据该男子要求前往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23年3月17日,胡某在明知对方系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网络诈骗之类的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临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和绑定该信用卡的手机卡提供给该男子使用,并帮助其刷脸认证登录信用卡APP。2023年3月19日,胡某收受该男子2500元现金作为酬劳。

经查:2023年3月18日22时48分至2023年3月19日0时45分,胡某提供的上述信用卡接收资金金额共计190余万元,其中304080元系上游诈骗案件中的被诈骗款。胡某共获利2500元。

胡某系公安机关民警现场传唤到案,取保候审后违反取保候审期限规定,因多次传唤均未到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民警抓获到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2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8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于2023年9月4日报请我院批准逮捕胡某,我院受理报捕案件后,经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详细了解情况,考虑到胡某系因网上找工作遇到陌生人诱导,属偶犯,多次传唤未能到案系因胡某距离本地较远,并非有意逃避处理,传唤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落实宽严相济。

(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我院受理胡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案件后,第一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胡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规定及后果,同时加强对胡某的宣传教育,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让犯罪嫌疑人全面理解、自愿接受刑罚,降低“投机上诉”情况的发生。在检察官的耐心讲解之下,胡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

三、典型意义

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杜绝乱捕乱诉行为,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内容。发挥案例指引示范作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准确认定帮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明知对方可能系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网络诈骗之类的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信用卡和绑定该信用卡的手机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帮助其刷脸认证登录信用卡APP,事后收受该男子2500元现金作为酬劳,故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