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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万万“驶”不得 “醉”后逃跑终被抓
时间:2024-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杨某驾车来到青阳请朋友在饭店吃饭,酒桌上,因为是自己请客,抹不开面子,难免多喝了几杯。

当日晚20时许饭局结束后,杨某开车带着朋友,准备先把朋友送回家,车子在行使过程中,杨某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执勤,因自己喝了酒怕被查,遂调转车头逃跑,结果一不小心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民警将杨某抓获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8.2mg/100mL。

事后,杨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庆幸没有酿成大祸。

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就属于醉驾。在日常生活中,每逢假期节日,亲朋聚会,难免饮酒助兴,但拒绝酒驾应当牢记在心,以身试法,最终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