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洪某某因资金短缺便通过网络联系了非正规途径办理贷款,添加微信联系了陌生网贷人员,按照对方要求带着符合规定的银行卡来到另一城市一偏僻的地方,在移动车辆上将银行卡交给对方,其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收取、转移赃款。经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共接收、转移非法资金达230万余元,其中包含已查明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16.9万元。
洪某某到案后,始终以不知情、办理贷款为由,将自己标榜为“被害人”。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洪某某具有大学本科文化,且有金融学的学习背景,对于贷款知识的认知能力甚至是比一般人更强,且本案存在跨区作案,交易地点、交易人员明显异常,采取隐秘通讯方式,双方互不认识等多项异常情形,认定洪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洪某某如实供述其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仍交其使用的经过,对自己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洪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单纯获利型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犯罪数量在不断减少,随之而来,以“办贷款刷流水”为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犯罪不断攀升,一些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辩解理由,意图逃避打击。检察官办案中发现,在该类案件中,不排除有少部分人因认知能力低下受欺骗提供了银行卡,但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既有通过非常规途径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也能够认知到其所提供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持放任心态,更有少部分行为人系与上游犯罪分子串通后将“办贷款刷流水”作为应对司法机关调查的手段。
检察官在此提醒,办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办贷款刷流水”不是逃避打击的天然避风港。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